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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9-03-15 12:18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电动汽车电池及电机纳入“三包”


3月14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汽车三包”修订稿)在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同时发布,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4月13日前,通过网络、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市场监管总局。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自2013年10月实施以来,对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推动产品和售后服务质量提升、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家用汽车饱有量的增加,“汽车三包”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该规章亟待修订。


据了解,此次“汽车三包”修订稿对家用电动汽车的“三包”责任进行补充完善: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作为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在退换车条款中补充了家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油电混合动力汽车中的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适用于本规章。氢能源等其他新能源汽车目前尚未批量上市,本次修订暂不涉及相关内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家用电动汽车其他与传统能源汽车相同的部件、系统,一直属于《汽车三包规定》的调整范围,消费者已经享有三包权益。


同时,“汽车三包”修订稿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针对当前消费者退换车支付使用补偿费用偏高的问题,通过对比研究国外类似法规和测算,将使用补偿系数n从现行《汽车三包规定》中的0.5%至0.8%调整到上限不超过0.7%、下限不封底;考虑到目前“三包”起算日期按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而实际销售活动中存在向消费者交付产品晚于开具发票日期的情况,为此增加按照实际交付日期起计算“三包”期限的规定;增加了推动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第三方处理机制的规定,进一步解决消费者投诉难、鉴定难、处理难等问题,同时,节省行政成本和司法成本,也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更加健康的汽车消费市场。


另外,“汽车三包”修订稿调整了本规章的监督管理主体,并明确各层级监管职责。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将《汽车三包规定》中的原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统一调整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权,规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监督管理,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汽车市场秩序是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共同职责。欢迎广大汽车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对“汽车三包”修订稿提出意见建议,高质量、高效率地加快该规章的修订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