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推动道路运输车辆“三检合一”有关工作要求,整合现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标准,解决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有关内容不协调、不一致等问题,公安部牵头组织起草了新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主要进行了以下修改:一是根据GB 7258-2017,调整了安 全装置检验项目种类和车型要求,强化了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车辆唯一性检验方法,修改 了对应项目的检验要求;二是根据GB 18565-2016,调整了大中型客货车辆外观检查、运行检查、 底盘检查、制动性能等检验项目和方法,增加了在用重中型货车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要求,细化 了大中型客货车的车窗玻璃、风窗玻璃刮水器、集装箱箱体锁止机构等外观检验项目合格要求;三是根据GB 21861-2014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调整了采用电子手刹、空气悬架的车辆部分检验项目, 增加了在用货车、重中型挂车空车质量检验要求,细化了在用机动车质量参数有明显偏差时的处 置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关于“第1章 范围”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
将本标准适用于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修改为 本标准适用于具备安全技术检验资质的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关于“第3章 术语和定义”
1)修改了“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术语名称。将注册登记检验术语名称修改为注 册登记安全检验,将在用机动车检验术语名称修改为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
2)修改了“车辆唯一性检查”的定义。明确了发动机号码(或驱动电机号码)包括发动机(或 驱动电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3)关于“第4章 检验项目”
1) 将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表拆分成了注册登记安检验项目表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表 两张表。
2) 明确了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应当按照GB 7258和GA 802核定的车辆类型确定检验项目。
3)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的检验项目中,安全装置检查部分增加了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驾驶 区隔离设施检验项目,仪器设备检验增加了重中型货车车轮阻滞率检验项目,部分取消了挂车驻 车制动检验项目。
4)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的检验项目中,车辆特征参数检查部分增加了空车质量检验,安全装 置检查部分增加了驾驶区隔离设施,仪器设备检验增加了重中型货车车轮阻滞率检验项目,部分 取消了挂车驻车制动检验项目。
5) 修改了部分检验项目。将“后轴钢板弹簧片数”修改为“悬架”,“侧后防护装置”修改为“侧后、 前下部防护”,“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修改为“应急停车安全附件”,“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修改为 “车速限制/报警功能或装置”。
6) 明确了对自学用车还应检验副制动踏板、辅助后视镜。
7) 明确了对使用电子控制装置的汽车不检验驻车制动。
8) 修改了需要进行加载制动检验的车轴范围。明确了转向轴、装用空气悬架的轴,以及总质 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车辆不进行加载制动检验。
(4)关于“第5章 检验方法”
1) 调整了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不应有与动力电 池有关的报警信号、组成汽车列车的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应大于等于挂车总质量、组成乘用车列 车的乘用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当具有牵引功能、集装箱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不应载有集装箱等 要求。
2) 明确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应先行联网查询,进行车辆唯一性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形后 再开展下一步检验,并将检验流程改为资料性附录作为附录A。
3) 调整了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前照灯最少检验时间,由60s调整为45s; 使用左右前照 灯检测仪同时检测时,汽车最少检验时间由40s调整为30s。
4) 强化了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车辆唯一性参数的检验方法。
5) 调整了大中型客货车辆轮胎花纹深度、车体周正等项目检验方法,明确目视检查轮胎胎冠 花纹深度偏小或车体左右对称部位有明显高度差时应定量测量。
6) 明确了座椅检查时,座椅布置及固定情形异常的应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
7)明确了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应注意观察有无车轮阻滞现象。
8) 明确了底盘部件检查时,对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可使用举升车辆方式。
9) 增加了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应当确认并记录变更之后的发 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要求。
(5)关于“第6章 检验要求”
1) 修改了联网查询检验要求。在联网查询要求中,增加了对送检机动车状态为“被盗抢”、 “锁定”等异常情形的,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以及发现送检机动车达到召回 计划实施周期而未实施召回的,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进行召回处置。
2) 调整了车辆唯一性检验要求。明确了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 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明确了对于2018年1 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等于 10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上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 求;明确对于汽车、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还能拍照的要求;增加了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 记的机动车检验时的发动机型号要求;增加了乘用车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等情形时的 检验要求。
3) 调整了车辆特征参数检验要求。明确了座椅布置检验要求;修改了客车应急出口检验要求;增加了客车乘客门及车门应急控制器检验要求;增加了空气悬架,仓栅式、自卸式、侧帘式等货 厢检验要求;增加了部分在用机动车空车质量检验要求。
4) 调整了车辆外观检查检验要求。增加了新能源汽车充电接口、警告标识等特殊要求;增加 了部分货车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部分车辆转向轮的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等要求;增加了客车、 重中型货车的防眩目装置、前风窗玻璃刮水器,集装箱锁止装置,以及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危 险货物运输货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燃油箱配置要求;明确 了客车、重中型货车驾驶人视区以外的车窗玻璃不得有穿孔或长度超过25mm的裂纹的要求;修改 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倾覆保护装置;修改了放大的号牌号码喷涂要求及多用途货车、消防车 的外观标识要求;严格了禁止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的车型范围;增加了自学用车辅助后视镜检验要求。
5) 调整了安全装置检查要求。明确了部分客车、封闭式货车的驾驶区隔离设施检验要求;增 加了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总质量大于3500kg的 货车和专项作业车等车型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要求;细化了汽车安全带、灭火器、防护 装置、应急锤等检验要求;扩大了行驶记录装置、车速限制/报警功能、防抱制动装置、辅助制动 装置、盘式制动器、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的车型范围;增加了汽车乘员反光背心、停车楔等应 急停车安全附件检验要求;明确了多用途货车、旅居挂车无需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增加了2019年1 月1日起出厂的车辆紧急切断装置的自动关闭或提示报警功能的要求。
6) 修改了底盘部件检查要求。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车辆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要求;增 加了车桥不应有明显的裂纹、损伤及变形,杆衬套不应出现开裂、与销轴分离等现象,空气悬架 管路不应漏气,空气弹簧不应有可视的裂损等要求;细化了排气管口朝向要求,明确了制动管路 不应有开裂、被压扁、鼓包等现象。
7) 修改了仪器设备检验要求。增加了重中型货车车轮阻滞率检验要求和在用重中型货车车速 表指示误差检验要求;调整了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车型范围;将半挂牵引车单车测试时驻车制 动率修改为应大于或等于15%,明确了使用电子控制装置的汽车无需检验驻车制动,使用自适应 前照灯的汽车无需检验远近光垂直偏移。
(6)关于“第7章 检验结果处置”
1)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63号令)要求,调整了检验机构 检验资料保存时限,由2年调整为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