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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将加快制定约3000项标准 及时更新豁免农药名单

发布日期:2019-12-10 21:05 来源: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12月10日,农业农村部答复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826号建议称,下一步将加快制定约3000项标准,及时更新豁免农药名单,逐步构建由一般程序、豁免限量、一律限量、进口限量构成的国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切实落实好“质量兴农、绿色发展”的要求。

农业农村部表示,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仍存在四方面问题,一是农药残留标准覆盖范围有待提高。我国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种类复杂多样,尽管即将发布的GB 2763-2019基本涵盖了我国已登记农药品种和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但残留标准尚未覆盖所有农产品种类,不同农药品种对农产品的覆盖面差异较大,仍难以满足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对于我国进口农产品,由于出口国使用农药品种情况的差异,目前的标准还难以满足国际贸易监管的需要。

二是蔬菜及特色农产品标准有待增加。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是一个国际性难题,由于农药市场份额小、投入回报低等原因,企业主动登记的积极性不足,导致无合法农药可用、无限量标准可依的问题突出。我国蔬菜及特色农产品种类繁多,病虫害发生情况复杂,农业生产实践中离不开农药的使用,但可选的登记农药少,残留试验数据不足,残留标准缺失问题仍比较突出。

三是农药残留检测方法配套性亟待完善。目前,在现行的GB 2763-2016标准中,缺少配套检测方法的农药残留限量数量占比近10%,造成这些残留限量标准在实际监管中无法检验评价。另外,有的推荐检测方法还存在残留物定义覆盖范围不足、定量限不满足检测要求等问题。

四是一律限量和进口限量标准有待制定。欧美等发达国家或组织通常对无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实施一律限量管理,一般将一律限量设为“0.01mg/kg”或“检出限”。受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用药水平制约,一律限量的制定可能会对我国农业产业和农产品出口贸易产生消极影响。同时,我国作为农产品进口大国和新农药研发能力较低的国家,制定进口限量还可能对我国农药产业带来负面影响。为此,我部正在积极调研,稳妥推进相关限量的制定工作。

农业农村部称,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围绕《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2015—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的既定目标,狠抓特色作物限量、配套检测方法及一律限量等标准的制定,持续协调推进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具体包括三方面工作:

一是抓源头,推进群组化登记与标准制定。从农药登记入手,进一步细化《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有关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政策措施,整合相关财政项目资源,引导和发挥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农药企业等各方合力,用好《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群组名录》,推动形成代表作物做试验,整个作物组登记并制定残留组限量标准的机制,提高企业主动登记的积极性,解决特色小宗作物“无药可用”“无标可依”的问题。

二是抓同步,加快标准制定和农残方法配套。按照新登记1个“农药/作物”组合,制定1项限量标准的原则,同步推进农药登记与限量制定工作。同时,认真梳理GB 2763配套方法不适用和新登记农药无国标检测方法的问题,加快检测方法制定工作,全力解决限量标准无配套方法可用的问题,切实满足市场监管要求。

三是抓创新,探索制定一律限量和进口限量。加快探索制定我国未登记农药的一律限量,逐步制定我国未登记“农药/作物”组合的一律限量。根据我国农药登记和限量标准应用情况,结合验证试验,对一律限量标准进行实时修订。同时,加快出台进口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的制定规则,为农产品国际贸易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