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法函〔2020〕41号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交通运输部2020年立法计划》已经2020年1月10日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更好发挥立法计划的作用,不断将综合交通法规体系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现就做好交通运输部2020年立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交通运输立法工作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以良法保障善治。立法活动是国家重要的政治活动,立法计划则是立法工作的行动指南,也是完善治理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从全面建设法治政府部门、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局着眼,高度重视交通运输立法工作,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加强对立法计划的统筹协调和组织落实,为加快建设人民满意、保障有力、世界前列的交通强国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不断提高交通运输立法质量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要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行业发展中心工作,把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健全立法论证、评估咨询等机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全面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要严格遵守《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准确把握规章备案审查的要求,确保立法活动遵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的规定,保证立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三、高效组织实施立法计划
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的立法计划是交通运输立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把组织实施立法计划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时限要求,强化责任落实,以高效立法为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引领和保障。承办单位要对法规项目的主要制度广泛听取意见、深入研究论证,提前做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全力夯实工作基础,并尊重立法计划的严肃性,按规定时限报送相关材料,为法规审查、审批等后续工作留出合理时间。部法制司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加强审核把关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分歧,并根据改革形势发展,经部领导同意后及时调整立法计划。年末部务会将审议立法计划完成情况,总结经验和问题,保证立法计划高质量、高效率完成。
交通运输部
2020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部2020年立法计划
第一类:年内完成部内工作或者公布的立法项目
一、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1.公路法(修订):法制司会同公路局、综合规划司、财务审计司,配合司法部开展审核修改工作。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法制司会同公路局、综合规划司、财务审计司,配合司法部开展审核修改工作。
3.农村公路条例:法制司会同公路局、运输服务司,配合司法部开展审核修改工作。
4.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法制司会同海事局、水运局、国际合作司、搜救中心、救捞局、通信信息中心,配合司法部开展审核修改工作。
5.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法制司会同运输服务司,配合司法部开展审核修改工作。
6.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修订):法制司会同国家铁路局,配合司法部开展审核修改工作。
7.民用航空法(修订):法制司会同中国民用航空局,配合司法部开展审核修改工作。
8.海商法(修订):法制司会同水运局、国际合作司、海事局、救捞局、大连海事大学,配合司法部开展审核修改工作。
9.铁路法(修订):国家铁路局负责起草,法制司负责部内审核工作,形成送审稿后2020年报送国务院。
10.港口法(修订):水运局负责起草,综合规划司、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参加,法制司负责部内审核工作,形成送审稿后适时报送国务院。
11.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运输服务司负责起草,法制司负责部内审核工作,形成送审稿后2020年报送国务院。
12.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起草,法制司负责部内审核工作,形成送审稿后2020年报送国务院。
1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负责起草,水运局、搜救中心、海事局、通信信息中心、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参加,法制司负责部内审核工作,形成送审稿后适时报送国务院。
二、年内由交通运输部公布或者联合公布的规章
三、因改革要求需要制定及以修正案形式修改的规章
第二类:研究起草,适时报审的立法项目
一、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1.交通运输法:综合规划司负责起草,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和部内相关司局参加。
2.铁路运输条例:国家铁路局负责起草,法制司参加。
3.航道法实施条例:水运局负责起草,法制司参加。
4.潜水条例:救捞局负责起草,法制司、海事局参加。
5.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沉船打捞清除管理条例:海事局负责起草,法制司、搜救中心、救捞局参加。
6.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修订,与《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合并):海事局负责起草,法制司、中国船级社参加。
7.航标条例(修订):海事局负责起草,法制司、水运局参加。
8.船员条例(修订):海事局负责起草,法制司参加。
9.民用航空飞行标准条例:中国民用航用局负责起草,法制司参加。
二、规章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