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7月31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质量奖是经批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中国质量奖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国。
第三条 中国质量奖评选周期为2年,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90个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的组织和个人,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处级或相当于处级干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
第五条 中国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评选表彰委员会由质量领域院士、专家、学者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质量专家、学者组成,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监督委员会由法律、公证、消费者、媒体等方面人员组成,负责中国质量奖的监督工作。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九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成熟度高并具有推广价值。
第十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所在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申报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可以通过以下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
(二)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应当对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从以下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一)主体资格;
(二)申报渠道;
(三)申报程序;
(四)材料规范。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市场监管总局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选表彰
第十八条 对予以受理并通过公示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条 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经市场监管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对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和个人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已进行现场评审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负责人就质量管理创新情况进行陈述答辩,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打分。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评审报告,评选表彰委员会予以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四条 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经市场监管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按程序报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审定后,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表彰决定,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奖牌或奖章并组织表彰授奖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对中国质量奖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国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投诉举报,监督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监督委员会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九条 接受中国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5年内申报中国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奖章,公开通报,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5年内发生质量和安全等重大事故或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奖章,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和奖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主动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单位等进行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单位等对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和个人履行获奖义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有关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第三十六条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获取中国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接收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
第三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四十一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第四十二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第六章 推广与分享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职责,组织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不得借推广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五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模范引领作用,主动分享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的实践,积极开展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推广活动。
第四十六条 获奖组织应当为其他组织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中国质量奖的标杆引领作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建设质量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形成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国家对评选表彰活动提出了新要求。2017年以来,经党中央批准,我国陆续发布了《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2019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对组织开展的表彰奖励项目的评选程序、公示时间和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要求。现行《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于2015年发布,需要根据国家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评选表彰活动的最新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符合要求、更加规范。
(二)机构改革后评选表彰活动实施主体亟待调整。机构改革后,组建市场监管总局,不再保留原质检总局。《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原发布单位为质检总局,《管理办法》中涉及质检总局的条款表述已经过时。经中央批准,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市场监管总局申报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复函,同意将中国质量奖的主办单位由原质检总局调整为市场监管总局。因此,《管理办法》中组织实施主体及涉及质检总局有关条款亟待调整,以保证合法性和权威性。
(三)适应质量奖评选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有必要对新时期获奖组织和个人提出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退出机制。结合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变化、管理模式调整、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等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国际政府质量奖以及我国科技奖的做法,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条款,调整与发展形势不适应的条款,以对相关情况进行规范和约束。
二、修订过程
在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复函同意开展中国质量奖表彰项目后,2019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即着手研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我局在原有工作基础上,梳理分析存在问题,归纳汇总成功做法,认真学习研究《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欧洲质量奖和国家科技奖等的做法,提出了修订意见。2020年4月至5月,陆续征求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局各司局、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管理办法》修订,总体结构较之前版本新增加“第六章 推广与分享”,条款由42条调整为48条。修订内容主要聚焦四个方面:一是将条款中涉及质检总局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二是根据国家和总局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要求,规范评选程序、征求意见、公示要求等。三是进一步严格获奖组织和个人退出机制。四是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分享和推广质量管理方法。需要说明的有:
(一)修改责任部门。《管理办法》中第6、7、13、14、16、17、20、24、25、38、40、41、43、47条中的“质检总局”或“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对应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或“市场监管部门”。
(二)明确奖项名额。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市场监管总局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9〕41号),在《管理办法》第3条中明确中国质量奖和提名奖具体名额。
(三)完善申报要求。《管理办法》第9条,对参评组织条件增加了质量管理模式成熟度以及制定质量战略、建设质量文化等要求;第10条,对参评个人提出了政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