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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人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复查、验收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资质认定证书,并停止其使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