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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要做能力验证?

发布日期:2021-04-26 12:07 来源: 

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2.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通过年度报告、能力验证、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考核机关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机构考核条件和要求。

3. CNAS-RL02 准则对能力验证的要求:

4.2.3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合格评定机构初次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申请认可之日前3年内参加的能力验证有效)。子领域的划分和频次的要求应满足CNAS公布的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

4.2.4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应满足CNAS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且获得满意结果。对CNAS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中未列入的领域(子领域),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在每个认可周期内应至少参加1次。

从以上要求看,不管是获得CMA、CATL、CNAS认证的实验室还是初次申请认证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都应该主动参加能力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