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因此,企业标准不再实行审核备案制度。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若其声明公开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则可用该标准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