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由国家标准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意见》日前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意见》分别从提升团体标准组织标准化工作能力,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团体标准制定模式,拓宽团体标准推广应用渠道,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促进团体标准化开放合作,完善团体标准发展激励政策,增强团体标准组织合规性意识,加强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完善保障措施等10个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发展团体标准能够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标准化活力,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提高产品和服务竞争力,助推高质量发展。我国团体标准发展迅速,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以下称团体标准组织)踊跃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团体标准有力推动了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了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但是,由于我国团体标准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平衡、不充分,存在标准定位不准、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需要加强规范和引导。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意见》对规范团体标准的优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团体标准组织,《意见》中的很多要求值得特别重视,如制定系统的团体标准管理和知识产权处置等制度,严格履行标准制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加强团体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广泛吸纳生产、经营、管理、建设、消费、检测、认证等相关方参与;鼓励团体标准组织建立标准制定、检验、检测、认证一体化工作机制,推动团体标准在招投标、合同履约等市场活动中实施应用;团体标准的使用方或采信方可以自行评价或委托具有专业能力和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进一步对团体标准组织标准化良好行为进行评价;建立对培优团体标准组织工作绩效的科学考核评估机制,形成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团体标准组织建立吸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专家参与团体标准制定的机制;团体标准组织应当加强诚信自律,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已有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重复制定团体标准,不得出现抄袭标准等侵犯标准著作权的行为,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名义进行营利和违法违规收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的团体标准化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意见》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系列国家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紧贴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接区域重大战略,聚焦科技创新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制定团体标准培优领域清单。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的机制,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动将团体标准作为科研项目成果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团体标准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问题依法依规处理,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团体标准发展的经验和模式,解决和预防团体标准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