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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事电力设备交接、预防性试验的机构是否需要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发布日期:2022-07-26 17:15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中要求“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依据GB 50150-201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DL/T 596-19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进行的电气设备交接、预防性试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范畴?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第三十七条已规定“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对于仅从事电力设备交接、预防性试验的机构是否还需要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