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39号令)
一、不实报告
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报告: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简称“四不实”:①样品、②设备、③方法、④报告
二、虚假报告
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1)未经检验检测的;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五虚假:①直接出、②改记录、③改方法、④换样品、⑤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