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答复:
感谢您的留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要求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未要求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可以将符合该条款规定的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为食品安全总监。同时,《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要求企业对食品安全总监等进行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市场监管总局从未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有偿培训,也未授权、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以市场监管总局名义颁发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