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
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应急管理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应急管理部调查统计司组织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填写《应急管理标准项目征求意见表》(附件2),并于2025年6月25日之前发送至电子邮箱tianj@chinasafety.ac.cn。
联系人及电话:田军,13810415715。
附件: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应急管理部调查统计司
2025年4月24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9项安全生产强制性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应急厅函〔2024〕193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的修订计划编号为2024-AQ-09,项目周期16个月,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88,以下简称全国安标委)组织起草和审查。
(二)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附件7部分术语解释说明中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七)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中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通用能力”做了如下解释:“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通用能力,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AQ/T 8006-2018)等相关标准予以确认”。
因此,制修订该标准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办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相关能力要求,可以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也便于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保障作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4年2月,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优化评估,2024年3月12日,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安科院)向全国安标委提出了修订《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AQ/T 8006-2018)的项目建议书,应急管理部于2024年6月28日下达了标准修订计划,且由推荐性行业标准转化为强制性行业标准。
(三)起草小组人员组成及所在单位
根据立项计划,2024年7月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中国安科院牵头负责本文件的修订工作,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检集团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中矿检测(辽宁)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上海研究院有限公司参加标准的修订工作。
(四)主要起草过程
1.征求意见稿编制阶段。
(1)调研情况。
2024年7月至9月,中国安科院向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有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相关检测检验专家和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征求对AQ/T 8006-2018的修订意见,并根据标准实施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办法》、检测检验相关要求的变化等,起草了标准修订草案。
(2)研讨论证情况。
2024年10月17日至18日,中国安科院在江苏省苏州市组织召开了相关检测检验专家和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标准研讨论证工作会议,该标准的主管司局应急管理部调查评估和统计司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到会进行指导。会议重点对标准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讨论,并进一步统一了标准修订原则。
(3)形成征求意见稿。
中国安科院按照标准研讨论证工作会议精神,于2024年11月26日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2024年12月5日至6日,中国安科院在福建省厦门市组织召开了标准起草工作组会议,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年12月7日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并提交全国安标委审查,经调查评估和统计司与安标委商定,决定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系列分标准形式修订,2025年2月12日调查评估和统计司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听取全文汇报并审阅,2025年2月18日调查评估和统计司与安标委组织召开标准研讨会,经修改完善形成最终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主要技术内容及其确定依据
(一)标准编制原则
1.以问题为导向。
要立足于AQ/T 8006-2018标准实施5年多来的实践和近几年监管部门专项检查结果,解决现阶段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在检测检验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着眼于通过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提出更加严格的能力要求,切实发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支撑保障作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
2.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基本准绳。
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关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九十二条),并据此在标准中提出可操作的具体要求。
3.正确处理与《办法》的关系。
要在《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框架内,在标准中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能力要求。
4.借鉴市场监管总局等涉及检测检验机构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标准。
认真梳理并借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21号)、《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GB/T 27020)等相关规定,在标准中提出行业特点突出、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要求。
5.界定好标准调整的边界问题。
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机构,也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和第四十条“重大危险源”的定期检测机构。
6.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和建议。
认真研究分析前期征集到的有关单位和专家的修订建议等,对通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实践认为有必要增加、删除、更改的内容进行修订。
(二)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
标准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组织结构(法律地位、公正性和独立性、保密性、组织和管理)、人员(总则、人员能力要求、人员选择、人员培训、人员监督、人员授权、人员能力监控)、设施设备(场所设施和环境条件、设备、计量溯源性)、检测检验过程(合同评审、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检测检验方法、抽样、检测检验对象、技术记录、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确保结果有效性、报告结果、投诉和申诉、不符合工作、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管理体系(总则、管理体系文件、文件控制、记录控制、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改进、内部审核、管理评审)。
标准以原AQ/T 8006-2018的内容为基础,借鉴GB/T 27025过程方法的管理理念进行了标准结构的调整,充分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中对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要求,基本涵盖了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21号、GB/T 27025、GB/T 27020中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相关的能力要求,并增加了行业特点突出、针对性强的相关要求。
(三)标准修订变化及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是对通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实践,认为有必要增加、删除、更改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更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8年版第1章);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8年版第2章);
——更改了术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检测检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授权签字人的定义(见3.2、3.3、3.4、3.5,2018年版的3.2、3.4、3.5、3.8);
——删除了术语安全性能、高层管理者(见2018年版的3.3、3.6);
——增加了术语主持工作负责人、判定规则(见3.6、3.9);
——更改了法律地位的要求(见4.1,2018年版的4.1.1);
——更改了公正性和独立性的要求(见4.2,2018年版的4.1.6 b)、4.1.6 d));
——更改了保密性的要求(见4.3,2018年版的4.1.6 c));
——增加了保持业务能力的措施(见4.4.2);
——增加了承担责任风险的要求(见4.4.9);
——更改了服务客户的要求(见4.4.11、4.4.12、7.1.7、8.8.2、8.8.3,2018年版的4.7);
——更改了发现问题向相关方报告的要求(见4.4.12,2018年版的4.7.3);
——更改了技术负责人的能力要求(见5.2.4,2018年版的5.2.2);
——更改了技术负责人的要求(见5.3.2,2018年版的4.1.6 i));
——更改了质量负责人的要求(见5.3.3,2018年版的4.1.6 j));
——删除了岗位描述的内容要求(见2018年版的5.2.7);
——更改了人员监督的要求(见5.5,2018年版的5.2.8);
——更改了人员授权的要求(见5.6,2018年版的5.2.9);
——增加了人员能力监控的要求(见5.7);
——增加了场所设施性质的要求(见6.1.2);
——增加了安全管理的要求(见6.1.7);
——更改了设备租借的要求(见6.2.2,2018年版的5.5.1);
——更改了利用客户设备进行现场检测检验的条件(见6.2.3,2018年版的5.5.1);
——增加了“重新投入使用前”包含的主要情况(见6.2.6);
——增加了对非固定场所使用的设备进行期间核查的要求(见6.2.9);
——更改了计量溯源性的要求(见6.3,2018年版的5.6);
——删除了第三方检测检验时的回避要求(见2018年版的4.4.1);
——增加了合同评审时判定规则的要求(见7.1.3);
——更改了分包的要求(见7.2.4,2018年版的4.5);
——更改了使用检测检验方法的标准类型(见7.3.1,2018年版的5.4.2);
——增加了方法定期查新的要求(见7.3.4);
——更改了非标准方法的要求(见7.3.7,2018年版的5.4.3、5.4.4、5.4.5);
——增加了引进新检测检验技术的要求(见7.3.8);
——增加了外部提供信息的要求(见7.3.9);
——增加了技术记录的内容要求(见7.6.1);
——更改了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要求(见7.7,2018年版的5.4.6);
——更改了内部监控方式的要求(见7.8.2,2018年版的5.9.1);
——更改了检测检验能力考核的要求(见7.8.3,2018年版的5.9.3);
——增加了拆分报告内容的要求(见7.9.1);
——增加了报告中客户提供的信息的要求(见7.9.3);
——增加了原始记录信息有效支撑报告的要求(见7.9.4);
——增加了报告中符合性判定的要求(见7.9.7);
——更改了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的要求(见7.12,2018年版的5.4.7);
——增加了电子签名、签章的要求(见8.4.3);
——更改了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要求(见8.5,2018年版的4.1.8)。
本文件做了下列结构调整:
——将2018年版的两章主要技术内容更改为五章,同时对技术内容顺序进行调整;
——将2018版的4.1.6n)检测检验安全纳入6.1.7中;
——将2018版的4.1.8风险和机遇的内容纳入8.5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要素中;
——将2018版的4.7服务客户要素相关内容纳入4.4组织和管理、7.1合同评审和8.8改进要素中;
——将2018年版的4.5分包及4.6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要素内容整合为7.2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本文件做了下列编辑性改动:
——按照GB/T 1.1—2020更改了规范性文件的导语(见2);
——对有关词语进行了规范。
三、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本标准是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能力的通用要求,适用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建立管理体系,也可以是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能力确认(适用时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的依据。通过该标准,可以提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提高检测检验水平和服务质量,便于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为我国安全生产服好务、把好关。
四、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技术内容的对比情况
(一)与本标准同类的国际、国外主要标准
1.ISO/IEC17025:2017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2.ISO/IEC17020:2012 Conformity assessment—Requirements for the operation of various types of bodies performing inspection(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运作的能力要求)。
(二)本标准与同类的国际、国外主要标准技术内容的对比情况
1.本标准基本覆盖了上述标准的技术内容。
2.主要差异。
(1)增加的内容:4.4.10的杜绝租借、挂靠资质、出具虚假报告和失实报告、转包、假借或冒用他人名义要求客户接受有偿服务等行为;4.4.12的隐患告知及主要问题报告;4.4.13的安全监管监察任务;6.1.2的场所设施性质;6.1.7的建立安全管理要求;6.2.2的设备租借;6.2.3的利用客户设备进行现场检测检验的条件;6.2.6的“重新投入使用前”包含的主要情况;6.2.9的非固定场所使用的设备进行期间核查;7.3.4的方法定期查新;7.9.1的拆分报告。
(2)更改的内容:4.1.1的独立注册的法律实体;5的人员要求细化;7.2.4的缩小分包范围;7.3.1的检测检验方法的标准类型;7.3.7的非标准方法;7.8.3的检测检验能力考核。
(3)减少的内容:不涉及方法开发、修改(5.6.5的人员授权,ISO/IEC17025:2017的7.2.1.6)等。
上述差异主要是由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的特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现状等所决定的。
五、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起草情况、是否合规引用或采用国际国外标准以及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因
本标准的起草不是以国际标准为基础。
本标准没有引用和采用国际国外标准。
本标准未采用国际标准。主要是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特殊性及国际标准的版权问题。
六、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标准水平的关系
(一)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关系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要求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取得专业资质,从而确立了制定该标准的必要性。
2.与《办法》的关系
该标准是《办法》的技术支持,是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过程中技术评审这个关键环节的主要依据。
3.与《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和《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GB/T 27020)的关系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是应急管理系统的一项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技术评审是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的一个关键环节,而该标准是确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依据,也是技术评审的主要依据。
实验室认可和检验机构认可是非行政许可,是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自愿行为,GB/T 27025是实验室认可的依据,GB/T 27020是检验机构认可的依据。
(二)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
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诚信建设规范》(AQ/T 8012-2022),已于2022年3月13日发布,6月12日实施。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通用要求》,于2024年底提交报批材料。
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及依据
在前期调研、起草、研讨论证、征求意见过程中,没有重大分歧意见。
八、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及理由
该标准涉及对安全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和重大危险源的检测检验,在2024年进行标准清理整合及下达计划时,是强制性行业标准,因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九、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的过渡期建议及理由
建议实施过渡期为12个月。
如前所述,该标准涉及到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环节的技术评审,涉及较多的标准使用单位,因此需要预留一定的时间,由该标准的牵头起草单位中国安科院组织对相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评审专家等进行宣贯培训。另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也需要依据该标准修订原管理体系文件并进行内部培训。只有这样,才能使相关单位能够充分了解掌握本标准的内容,使本标准在实践中顺利实施。
十、与实施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
(一)标准实施监督部门:应急管理部。
(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十一、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无。
十二、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该标准颁布日期到实施日期之间,该标准和AQ/T 8006-2018可同时使用,标准一经实施,即废止现行AQ/T 8006-2018。
十三、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无。
十四、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标准涉及到的服务:用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建立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能力确认。
十五、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