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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

发布日期:2026-01-07 17:25 来源: 

国市监检测规〔2025〕6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和新疆⽣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依法严肃查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弄虚作假⾏为,规范对违法⾏为情节严重的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中华⼈⺠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七条第⼀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
⼀、因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年内因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受过1次⾏政处罚,⼜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在涉及⼉童⽤品、道路机动⻋辆产品、电动⾃⾏⻋、消防产品、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建筑保温材料、实施工业产品⽣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等关系⼈⺠⽣命健康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产品质量检验领域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2份以上,或者在产品质量检验领域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10份以上的;
四、造成重⼤、特⼤质量安全事件,或者产⽣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符合上述情节严重情形的,市场监管部⻔应当依法严格处罚,取消其检验资格,并依法依规列⼊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本意⻅⾃发布之⽇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