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持续保持国质联合检测技术研究院颁发的“岗位能力证书”的有效性,持续增强证书持有人的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提高持证人业务素质,保证企业员工持证上岗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国质联合检测技术研究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由本院组织的集中培训、交流以及个人通过自学、自我总结发表的书面成果等;本院将积极探索在线教育方式,增加继续教育途径,提供学习便利。
第三条 本院建立企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档案。
第四条 集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部委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最新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主要内容;
2、质量、计量、标准化、品牌、合格评定等方面的最新技术和管理知识。
第五条 持证期间,可认定为继续教育的其他形式:
1、在正式期刊上或本院网上首次发表的有关质量类的学术论文;
2、质量成果获得市、省级以上奖励或认定的;
3、认定的其它结果形式,如本人对其所在组织质量分析与应对措施,质量改进成果等。
第六条 学时计算
1、培训合格后,在每年内应完成不低于24 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参加集中培训的学时应不少于16个。
2、本院举办的集中培训,每天按 8 个学时计算。
3、参加本院组织的质量学术交流按每天 6 个学时计算,进书面交流的,每次另加 4 个学时。
4、本人对其所在组织的质量分析与应对措施,质量改进成果(经认定的)或在本院会网上、国家级期刊发表质量学术论文的,可按 6 个学时计算。
5、参加质量公益性活动的,每天按 6 个学时计算。
第七条 由本院组织的、涉及可以认定学时的继续教育项目, 在项目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直接将有关证明信息录入国质联合研究院注册登记信息备案管理平台,供本人和相关方查验,其他信息由本人提供,本院验证录入、归档。
第八条 岗位能力证书持有人未按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经本院理事会审核通过并发布。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0 月 8 日发布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