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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14 12:58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检测)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现予以发布。

  本评审补充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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