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国质联合检测技术研究院!
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服务的指定检测、检查机构应当就认证活动中和获证产品质量所旨发的责任问题做出安排,办理认证责任保险,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负责,检测、检查机构应当在一定权限内对检测、检查结果负责。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因产品不符合认主下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属认证机构工作失误的,认证机构要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