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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1650-2019及9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

发布日期:2019-10-15 11:27 来源: 

  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14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代替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的相应部分)及9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正式实施。

  即日起,以上标准文本参考件见附件。

  最终版本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规定了动物性食品中阿苯达唑等104种(类)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醋酸等154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规定了氯丙嗪等9种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 品中检出的兽药。 本标准适用于与最大残留限量相关的动物性食品。

   兽药残留(Veterinary Drug Residue)指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的任何可食用部分中所有与药物有关的物质的残留,包括药物原形或/和其代谢产物。

  本标准替代农业部公告第 235 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相关部分。

  本标准与农业部公告第 235 号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可食下水”和“其他食品动物”的术语定义;

  ——增加了阿维拉霉素等13种兽药及残留限量;

  ——增加了阿苯达唑等28种兽药的残留限量;

  ——增加了阿莫西林等15种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

  ——增加了醋酸等73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

  ——修订了乙酰异戊酰泰乐菌素等17种兽药的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

  ——修订了安普霉素等9种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

  ——修订了阿苯达唑等15种兽药的残留标志物;

  ——修订了阿维菌素等29种兽药的靶组织和残留限量;

  ——修订了阿莫西林等23种兽药的使用规定;

  ——删除了蝇毒磷的残留限量

  ——删除了氨丙啉等6个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品种;

  ——不再收载禁止药物及化合物清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大环内酯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60.1—2019规定了水产品中竹桃霉素、红霉素、克拉霉素、阿奇霉素、吉他霉素、交沙霉素、 螺旋霉素、替米考星、泰乐菌素9种大环内酯类药物残留量检测的制样和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品中鱼、虾、蟹、贝类等的可食组织中竹桃霉素、红霉素、克拉霉素、 阿奇霉素、吉他霉素、交沙霉素、螺旋霉素、替米考星、泰乐菌素9种大环内酯类药物残留量的检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5种α2-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60.6—2019规定了动物性食品中5种α2-受体激动剂的制样和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猪肌肉、肝脏和肾脏组织及鸡肌肉和肝脏组织中替扎尼定、赛拉嗪、溴莫 尼定、安普乐定和可乐定残留量的测定。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性食品中5种α2-受体激动剂的制样和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猪肌肉、肝脏和肾脏组织及鸡肌肉和肝脏组织中替扎尼定、赛拉嗪、溴莫 尼定、安普乐定和可乐定残留量的测定。

  附件:  

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31660.1-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大环内酯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31660.2-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辛基酚、壬基酚、双酚A、已烯雌酚、雌酮、17α-乙炔雌二醇、17β-雌二醇、雌三醇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31660.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氟乐灵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31660.4-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醋酸甲地孕酮和醋酸甲羟孕酮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31660.5-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31660.6-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5种α2-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31660.7-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猪组织和尿液中赛庚啶及可乐定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31660.8-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牛可食性组织及牛奶中氮氨菲啶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31660.9-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家禽可食性组织中乙氧酰胺苯甲酯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