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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3 17:01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质发202221号印发以来,受到业界广泛关注。为加快推进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培育和创建,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10 13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支撑质量强国、制造强国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组织重大质量标准基础和应用研究、开展高水平质量标准制定与应用推广、聚集和培养优秀质量标准人才的公益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质量强国建设中质量基础设施升级增效工程重点任务。

第三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聚焦产品设计、生产控制、检测试验、管理体系等影响质量的各环节开展科学研究并组织相应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主要包括:承担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加强关键性、前瞻性、战略性质量共性技术攻关;开展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标准,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研制;解决质量创新、安全风险管控、质量治理重要问题;培养质量标准领军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服务。

第四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中对质量创新的迫切需求,在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产业基础领域,高端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重点领域,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质量标准相关瓶颈问题

第五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鼓励采用产学研用合作模式,组建跨行业、跨区域联合体。

第六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坚持择优支持,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规划、创建培育、评审管理工作,主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指导政策,统筹规划实验室布局。

(二)指导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创建和培育,制定实验室建设、运行与服务条件与规范。

(三)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评审、运行评估和管理。

(四)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研究和公益性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第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成立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推进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组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拟定实验室建设发展和重点任务方向,审议实验室建设技术要求,开展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评审等。专家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3-5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专家委员会任期两年。

第十条  中央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中央直属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地方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推荐。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部署,研究制定支持实验室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实验室建设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发展规划。

(二)对实验室申报材料的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三)协助开展实验室评审验收及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申请建设和运行保障由依托单位或联合体负责。依托单位或联合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计划,明确实验室研究方向与功能定位、建设目标等内容。

(二)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在人员力量、资源配置、运行机制、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后勤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建立本单位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员、项目、设备、经费等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组建知识与年龄结构合理、骨干人员相对固定的研究团队。

(五)推荐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人员及学术委员会委员。

(六)协助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日常管理,配合做好评审、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已运行两年以上的省部级实验室原则上优先推荐。

(一)设施条件。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拥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现有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现值5000万元以上,满足科研需要。现有仪器设备测量精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验数据准确、可靠,测量能力满足实验室发展需要。具备较强数据分析能力,可供分析使用数据达到一定的存储规模

(二)学术团队。在相关领域具有由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有能力在推动实验室发展,把握实验室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制订和批准实验室的中长期规划,审议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学术指导作用。

实验室自身研究团队有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国际化视野,在质量基础和相关领域的国内或国际组织担任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保障在实验室工作时长。研究团队骨干人员相对固定,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人才引进机制健全,能够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后备力量。

(三)研究能力。具有相关领域的研究实践基础,具备浓厚的研究氛围,良好的学术环境。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研究重点要求。

1. 近5年承担相关领域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5项或项目总金额达到2000万元。

2. 在把握本领域质量标准发展现状、问题、技术关键和重大需求方面具有权威性。

3. 开展并取得国际前沿的质量标准、计量检测等技术突破,解决过“卡脖子”共性质量标准瓶颈问题。

(四)科研成果。在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仪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的研制验证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质量共性技术质量方面重要问题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及应用。拥有丰富的产学研用协作经验,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质量服务活动。需具备以下条件的任意三项:

1. 在质量标准技术前沿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系统性原创成果。

2. 在解决国家质量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相关重要基础原理的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

3. 拥有相关领域的国际领先技术成果(新技术、新设备、标准、规程、规范等),或近3年主导制(修)订相关产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部门公告发布的检验方法数不低于5项。

4. 近3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或本领域内提供质量技术服务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

5. 积累有丰富的质量标准数据,能够为相关领域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保障措施实验室建设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推荐单位能够在机构、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优先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报主体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面向社会公示后,确定批准建设名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