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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企业未做标准变更,出具报告依然采用作废标准,如何定性?如果未做标准变更,直接按新标准出具报告又怎么定性?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上面说的两种情况可以分别从资质认定和报告两个方面考虑:资质认定方面是标准变更的问题,报告方面有两个法条可以考虑,分别为第十三条第(三)项对应处罚条款第二十六条,但前提是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所以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更具有适用性。